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字〔2003〕第25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4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从业资格证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从业资格证受理人员、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复审。
3、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和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颁证
1、岗位责任人: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工作人员及时制作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证书交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3)对不予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工作人员及时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将该决定书和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从业资格证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省统计局发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证许可决定交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还应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8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