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省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2)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2212269 网址:
http://www.hntj.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政策法规处处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颁发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