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拟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调查机构已依法取得有效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2、调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2212269 网址:
http://www.hntj.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政策法规处处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