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且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发布)。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开展统计调查,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审批的函。
2、单位性质证明书。
3、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
5、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2212840 网址:
http://www.hntj.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