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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程序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许可事项: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许可对象:拟在本系统(辖区)内开展统计调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发布)。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在本系统(辖区)内开展统计调查,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备案的函。
    2、单位性质证明书。
    3、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
    5、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2212840  网址:http://www.hntj.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复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2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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