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省和市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县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县情县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审核县属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㈢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建议和优质服务。 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转向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㈤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㈥协助管理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 ㈦统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考核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㈧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