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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统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纪委《关于严肃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和凤纪发[2005]17号文件,遏制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地制定严肃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制度。
一、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二、领导干部本人,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上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
三、对领导干部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如有发现,本机关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甚至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及时上报有关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违纪处理。
五、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凤凰县统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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