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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省(区、市)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统纪监函[2004]7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队:

    为了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我局制定了《对省(区、市)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的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党组纪检组
监察部驻国家统计局监察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对省(区、市)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的考评办法

 (试行)

 

  一、考评目的

   为了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考评内容及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各省(区、市)三支调查队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员的通知》(国统函[2002]24号)要求,调查队纪检监察员和纪检监察工作委托省(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因此,本办法对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单独记分,将三队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评。

   (一)组织建设情况(15分)

   1、人员配备(10分)。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各省(区、市)三支调查队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员的通知》(国统函[2002]24号),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员。未按国家统计局要求配备的,扣10分;纪检监察员发生变动,未报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批准的,扣5分。

   以上报的人员情况和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掌握的情况为计分依据。

   2、建立纪检监察员基本情况上报制度(5分)。三队纪检监察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级别及联系电话等),由省(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以寄出的邮戳、送达或电子信箱收到的时间为准。无故迟报1天扣1分,迟报5天以上扣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计分方法:本部分满分为15分,采取倒扣法计分。剩余分数即本项得分。

   (二)党风廉政教育和培训(25分)

   1、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材料,组织观看党风党纪教育录像片等活动。包括省(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队纪检监察员组织的自身学习,以及面向调查队系统组织的学习。每组织一次学习活动,计2分。

   以上报的专门信息(包括学习的内容、时间、人数和效果)材料为计分依据。

    2、组织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组织内部培训活动和参加外部培训活动的情况:内部每组织一次纪检监察培训,计5分;每参加一次有关部门组织的纪检监察培训,计2分。

   以上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的内容、时间、人数和效果)报告为计分依据。

   3、参加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情况(10分):未经同意不参加的,发生一人次扣5分。上课时未经同意缺席的,发生一人次扣1分。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一人扣2分。

   以培训班有关记录为计分依据。

   4、总结、上报纪检监察工作专门经验和廉洁自律先进事迹的,每次计5分。

   计分方法:本部分满分为25分,“1”、“2”和“4”采取累加法计分,上不封顶。“3”以10分为基础,采取倒扣法计分,扣满10分即不再扣分。剩余部分与另三项得分加总,得分最高的省(区、市),其分数为25分,其他省(区、市)对其得分同比例缩减(或放大)。

   (三)制度建设情况(20分)

   1、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内容不完整、体系不完善的,扣1-5分;虽有规章制度但未执行的,发现一次扣2分。

   2、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10分):纪检监察员未按规定参加队委会等工作制度的,发现一次扣2分。

   以上报专题材料和纪检监察局掌握的情况为计分依据。

   计分方法:本部分满分为20分,采取倒扣法计分,各扣满10分为止。两项剩余得分加总为本项得分。

   (四)违规违纪等情况(25分)

   1、有党员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扣25分。

   2、有受到通报批评的,扣15分;

   3、有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有轻微违纪行为的扣5分;

   4、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扣10分。

   以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掌握的情况为计分依据。

   计分方法:采用扣分法计分。一年内本省(区、市)调查队系统未发生违纪案件,计25分。如有违纪,则按相应标准扣分,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五)其他工作情况(15分)

   1、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5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当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工作计划于下年3月底前上报。

   由省(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后上报。以寄出的邮戳、送达或电子信箱收到的时间为准。无故迟报1天扣1分,迟报5天以上扣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参加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情况(5分):未经同意不参加的,发生一人次扣2分。

   3、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或活动情况,并被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网采用的,每次计2分。

   4、圆满完成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布置的研究任务或临时工作,视情况加1-5分。

   5、在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方面有创新举措并取得良好效果,难以在上述几方面反映的,酌情加1-5分。

   计分方法:采用累加法计分,上不封顶。累计得分最高的省(区、市),其分数为15分,其他省(区、市)对其得分同比例缩减(或放大)。

   (六)资料上报和分工

   1、凡未明确由省(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综合上报的,可以综合上报,也可以三队分别上报。

   2、“组织建设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的资料上报和评分由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二室负责。

   3、“党风廉政教育和培训”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资料上报和评分由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一室负责。

      4、“其他工作情况”的资料上报、评分和综合量化初评由国家统计局纪检监察局综合室负责。

   三、考评表彰

   按各省(区、市)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五个方面的总得分进行加总排序,设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在统计系统通报,并给以适当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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