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娄底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驻娄中央、省属单位发出了《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这次普查,是对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2008年12月31日时点上的2008年度的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的资料进行普查。
《通知》指出,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设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市编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监察局负责协调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中央在娄系统、市直属系统,可单独组织或会同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通知》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防止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牌保护"等借口拒绝阻扰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保证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媒介,充分发挥移动、联通公司网络公益短信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号召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供稿:娄底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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