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指标多、内容覆盖面广。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普查,使普查登记、填报任务比首次经济普查更重。这次普查对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仍然会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这就使得普查对象云集的城镇社区、居委会普查任务比农村地区更繁重,约占普查登记总量的80%以上。城镇基层普查员主要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特别是众多分散的、流动性极强的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主要靠他们。首次经济普查中,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及社区、居委会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虽然顺利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但结果并不理想。
一、对城镇社区、居委会普查员选聘、培训方式的反思
1、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量少,工作负担重,与繁重的经济普查任务不相适应。一般社区、居委会只有工作人员3-6人,担负的各类工作任务很多,整天婆婆妈妈、扯皮打卦的事忙得晕头转向。再加上几百户甚至上千户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及为数众多、复杂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报表的填报指导、收集重担压在他们身上,时间又紧,确实很难承担。
2、社区、居委会人员普遍缺乏统计、财会知识,其业务素质很难适应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业类别的界定、指标的解释、填报及收支推算方法等比较专业、复杂,就是普查业务骨干有时也拿不准。要求社区、居委会普查员在短期内搞懂这些业务问题并准确填报,真好比“赶鸭子上架”。
3、社区、居委会普查员业务培训的时间不足,效果不理想。城镇社区、居委会是经济普查的最前沿,本来是业务培训的重中之重。但因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街道办事处及城关镇财政收入比较紧张,缺乏足够的普查经费,不少地方只好以会代训,培训1天甚至半天就收场。加上培训时不分层次、行业、对象照本宣读,“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培训效果可想而知。即使有一定的统计、财务基础,经过这样的短期培训也很难达到要求。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普查单位只能起到催表、收表的作用,根本谈不上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及数据审核、把关。
4、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低,普查补贴难以妥善解决。不象有的部门要社区完成某项任务,一般都有经费支持。而普查属政府行为,一般采取行政手段层层安排、部署,要求社区干事,上级没有经费拨付。城市街道办事处及城关镇均不是一级财政,不少社区连本来较低的工资都难以全额、及时发放,更谈不上加班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普查工作积极性。
由于普查员的选调及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普查任务要求,首次经济普查各类登记表中存在行业界定混淆、指标漏填、错填、指标不平衡、逻辑关系、对应关系及计算方法错误等,造成审核、改错任务十分繁重,对源头数据质量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次经济普查以来,随着县、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推行“减员增效”,乡镇、社区及企业统计工作不但未得到加强,反而日见削弱。特别是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薄弱及业务素质较低的现状并没有多大改变。这种状况将对第二次经济普查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改革势在必行。特别是普查员的选聘、培训涉及到普查源头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普查的成败。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及经济普查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对改革普查员选聘、培训方式的几点建议
1、克服通常观念,将普查员的选聘改革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除与其他普查相同的身体、责任心等条件外,还特别强调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但一些县区由于对经济普查的复杂性、专业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仍然沿用过去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的老办法,主要由乡镇、村(居)委会、社区干部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这些人对当地情况熟悉、责任心强,是历次普查的骨干力量。在农村的村一级,由于个体经营户数量不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也少,情况不太复杂。乡镇、村干部担任“两员”完成经济普查任务问题不大。但在城镇社区、居委会,就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了。首次经济普查实践证明,如果仍然全靠社区、居委会现有人员,将很难保证经济普查的质量。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员队伍,才能确保经济普查任务圆满完成和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各级要通过认真总结、反思,克服通常观念,提高认识。对城镇社区、居委会普查员的选聘方式进行大胆改革,摒弃传统观念和通常做法,根据经济普查任务的轻重,对农村和城镇普查员的选聘、培训采取区别对待、有所侧重的方法,再不要“一刀切”、“一锅烩”。
2、采用市场化运作方法,对社区、居委会经济普查员实行公开招聘。首次经济普查中,永州市有少数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对力量十分薄弱的社区,采取从社会上招聘少量普查员予以充实、加强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建议各地在第二次经济普查中,可采取“三统一”的办法,即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招聘数量和工作时间、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统一进行招聘。也可以由各街道办事处、城关镇,根据本地实际特别是经济普查任务轻重,在县区经普办的指导下实行自主招聘。在招聘中,要特别注重普查员的基本素质,能胜任普查填报、登记业务需要。同时又要考虑普查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胜任入户登记社会性工作的需要。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统计人员、大学生、参加过各类普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优先招聘。
3、认真筹集、落实普查员的补贴及聘用人员的报酬。《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20条规定,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对农村普查员的补贴,应由乡镇、村筹集并根据当地实际给予妥善解决,县财政酌情予以适当补助。城镇社区、居委会招聘的普查员,其劳动报酬应由县区财政负责筹集、落实。从城镇社区、居委会担负的经济普查任务看,除部分地处繁华市区的社区任务较重,需招聘的普查员可适当多一些外,其余社区、居委会担负的普查任务较轻,可适当聘用少量人员或不聘。因此,实际招聘人员总数并不多。县区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这部分开支。当然,经济条件好的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及社区,也可以筹集一部份。除解决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外,对社区、居委会普查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4、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搞好分工、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这是国家普查法规赋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普查员实行招聘制,决不能忽视社区、居委会基层组织的社会动员和组织、协调作用。他们肩上的担子仍然很重。因为他们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社情、商情、人员情况十分熟悉,比招聘人员更有权威、亲和力和可信度,开展登记工作更有群众基础。因此,招聘人员必须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周密组织下,由社区、居委会派员共同开展现场登记工作。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动员工作,掌握清查、培训、登记工作进度和相关情况的反馈,并严格监督各阶段工作特别是登记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招聘的普查员侧重在调查询问技巧、登记指标解释、行业界定、填报方法、数据真实性推算及数据审核、评估把关等方面负责。可将普查表填报数量、质量与其报酬挂起勾来,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只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协调,对招聘的普查员严加管理,严格控制质量,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一定会落到实处。
5、业务培训要根据经济普查的特殊性,对传统的自上而下逐级培训方法进行改革。因为社区是培训的重点,最好由县区经普办直接组织,“一竿子插到底”,采取分片分期、分行业分层次“吃小灶”的培训方法。因为参训人员少,招聘的普查员和经过选调的普查员有一定的统计、财会知识及普查工作基础,加上行业特点明显,针对性强,避免了上大课、满堂灌、“隔山放炮”等现象,业务培训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永州市统计局李柳森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