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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农业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尊敬的全国农业普查调查对象:

    值此2007年元旦佳节即将到来之际,首先祝你们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家庭幸福,并致以真挚的节日问候!

    农业、农村、农民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全面了解农业、农村、农民的情况,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为普查对象。农业普查是政府组织的国情国力调查,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您所提供的调查数据予以严格保密,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同时请您履行公民如实申报调查项目的义务,大力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农业普查工作安排,2007年1月1日开始入户登记。届时,佩带农业普查证件的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将入户进行调查。各户如实申报每个普查项目,是圆满完成农业普查登记的关键,也是对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最直接的贡献,请您协助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填报农业普查表。

    我们对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配合农业普查工作深表感谢!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关于下发农业普查数据处理二次开发制度2.1版的通知 (04-28)

 ◎  就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12-19)

 ◎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11-20)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09-30)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09-30)

 ◎  关于下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电子版)的通知 (09-25)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09-05)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11-17)

 ◎  关于启用中国农业普查标志的通知 (11-14)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尽快落实普查机构和经费的通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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