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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61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教育厅(教委)、农业(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现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王青萍   余成瑶         

联系电话:(010)63376728   63376714 

电子信箱:tongjibu@sina.com   tongjibu@stats.gov.cn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即将进入清查、登记阶段。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了解农业普查、支持农业普查、配合农业普查的良好舆论氛围,是保证农业普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下旬启动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回良玉副总理有关农业普查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和宣传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目标

  使农业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农业普查的意义与目的,让普查工作人员充分掌握农业普查的方法与内容,让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普查,确保普查填报质量。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宣传部门、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农业普查宣传月的各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11月25日为宣传月启动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区农普办”)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要有项目、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月和宣传月启动日活动。

  五、宣传形式

  农业普查宣传月要有各个层面的人员参与,要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既要有各级党政领导出面的宣传,也要有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参与的宣传;既要有政府组织的宣传,也要有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进行的宣传;既要有全国统一安排的宣传项目,也要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宣传项目。

  国务院农普办在宣传月期间统一要求和安排的主要项目有:

  (一)全国举行农业普查宣传月启动日活动。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启动日活动时间定在11月25日上午,全国主会场设在北京,由国务院农普办主办,北京市农普办协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分会场。各地区农普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对宣传月启动日活动进行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

  (二)张挂各类农普宣传广告。各地区农普办在宣传月期间要利用户外广告牌、标语发布农业普查宣传口号,要通过《致被调查户一封信》、农普通告、宣传画、宣传挂图、宣传横幅、宣传材料、宣传橱窗、灯箱广告,以及村广播站、宣传车、各种演出队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让农业普查地区的群众了解农业普查、支持农业普查、配合农业普查。

  (三)播放农业普查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国务院农普办将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片,该广告片将由国务院农普办发放给各地区农普办。各级地方宣传部门、农普办协调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统一播放农普系列宣传片、短剧、公益广告片、广播剧等。

  (四)启动“小手拉大手,农普进我家”活动。在全国县以下中小学开展“小手拉大手,农普进我家”活动。活动形式是通过中小学生将《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带回家。各地区农普办与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农业普查地区的中小学生参加此项活动。

  (五)组织“解读农业普查”访谈活动。拟采访有关部门领导和农村政策问题专家,以及邀请农普办领导结合宣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讲解农业普查的意义和作用等。各地区农普办也要协调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分别制作农业普查访谈节目。

  (六)在各类媒体宣传农普知识及工作动态。国务院农普办将在有关网站、电台、报纸上开辟“农业普查”专栏或专版,介绍农业普查工作情况。各地区农普办也要协调地方媒体开辟“农业普查”板块,宣传农业普查知识及工作动态。

  (七)发表社论及《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国务院农普办将于12月底在中央媒体发表农业普查的社论或评论员文章,以及《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各地区农普办可做相应安排。

  (八)做好现场登记期间的宣传报道。2007年1月1日,国务院农普办将邀请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到普查现场视察普查登记情况,看望普查工作人员。现场登记期间,将安排国际专家现场观摩普查登记情况及中外记者实地采访。各地区农普办也要邀请地方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登记工作,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登记情况及农普入户登记的首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报道,并宣传现场调查中的好人好事。

  除以上全国统一要求的宣传项目外,各地区农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由中宣部、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领导,各级宣传部门、农普办要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和实施。要找准宣传对象,统一宣传口径,把握宣传内容,将各项活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把握重点,注重实施。宣传月要以贯彻执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并根据农业普查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宣传动员和社会发动工作,确保农业普查宣传月达到良好效果。

  (三)相互协调,大造声势。参加普查宣传月活动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调动农普宣传员、农普文艺骨干、农普工作者等人员的力量,形成合力,大造宣传声势。要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途径,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依法农业普查、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  关于下发农业普查数据处理二次开发制度2.1版的通知 (04-28)

 ◎  致全国农业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12-20)

 ◎  就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12-19)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09-30)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09-30)

 ◎  关于下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电子版)的通知 (09-25)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09-05)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11-17)

 ◎  关于启用中国农业普查标志的通知 (11-14)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尽快落实普查机构和经费的通知 (11-10)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启动日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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