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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电子版)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51号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规范各地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加深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农业普查方案的理解,方便乡村两级普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普查方案的可行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在吸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等内容,并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电子版)。现下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附件:1、《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

2、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电子版)

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电子版)

注:附件2和附件3请见“附件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普查方案,简化普查有关工作步骤,保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制定了本规定,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补充和修正。2006815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关于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试点中反馈的意见,制定了清查摸底和快速汇总两个阶段使用的辅助表表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各省表式必须包括国家表式所列全部指标,指标定义必须相同,并必须得到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方可实施。

(一)农业普查辅助表名录

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共15张,名录如下:

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2、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3、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4、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5、单位摸底表

6、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7、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

8、家庭户手工过录表

9、全家外出情况快速汇总表(农村普查区填报)

10、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

11、法人单位手工过录表

12、产业活动单位手工过录表

13、单位情况快速汇总表

14、行政村情况过录表

15、乡镇情况过录表

(二)对辅助表表式的说明

本规定下发的辅助表表式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中所列一致。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比较,部分表式有所修订,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清查摸底结果统计更为简便可行,二是为了快速汇总资料更为系统,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表式从横向改为纵向,便于过录汇总。取消了对外来户居住人口和农业生产经营户居住人口的统计,使住户摸底结果的统计更为简便。

2、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表式从横向改为纵向,便于过录汇总。所列主要指标与单位摸底表一致,使结果统计更为直观。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

本表为新增表式,主要是便于组织单位普查表登记工作。与此表对应,单位清查摸底工作在完成摸底表填写后,增加了一个工作步骤,即根据摸底结果填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使各普查区更加明确单位普查对象。

4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

增加了城镇地域集体户的统计,使住户快速汇总信息更为完整。

5、法人单位过录表

主要是将法人单位按类型进行划分,既使过录更为简便明了,也增加了快速汇总信息含量。

6、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快速汇总表

与对法人单位过录表的修订相一致,增加了快速汇总的信息含量。

7、行政村和乡镇情况过录表

将相应的快速汇总表改称为过录表,与使用该表的工作阶段保持一致。

二、关于农场普查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具有乡镇或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属于农村范围,单独设立普查区,对所有住户和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普查。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应该按地址编码编写规则,单独给予乡镇或村一级的代码。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及其住户应编入相应的普查区进行调查,按所在普查区的类型组织普查工作。

(二)具有乡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要登记的普查表种类

农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应填写单位表。

农场职工户和外来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1表,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2表。其他人口可填写户3表。

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或分场、管理区)要填行政村普查表。如果没有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建制,只属于行政村类型中的“3.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可以只填行政村普查表正面,不填行政村普查表的反面第五至第十模块的内容。

具有乡镇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要填乡镇普查表。如果乡镇级农场划分了普查区(分场、管理区等),普查区填行政村普查表。如果乡镇级农场没有划分普查区,则虚拟一个普查区(代码为598),并填一张行政村普查表。虚拟普查区可以不填第一、第五至第十模块的内容。

(三)农场的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登记方法

政企合一(包括场镇(村)合一和具有乡镇(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拥有的耕地,填入单位普查表,不填入行政村普查表。

政企合一的农场职工从农场承包的耕地,可以按“H37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填报,非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全部按“H41租入、包入、转入的耕地填报。

非政企合一的农场,如果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就填入行政村普查表“C50年未拥有耕地面积”和“C51由村集体直接承包给单位和非本村居民”,不填入单位普查表“D132 拥有耕地”。如果单位拥有的是国有土地,土地面积不填入行政村普查表,而是填入单位普查表“D132拥有耕地”。

农户从非政企合一农场承包的耕地,即使该农场是本村的,也全部按“H41租入、包入、转入的耕地填报。

其他农业用地的填报规则参照耕地的填报规则。

三、其他补充规定

(一)关于人口登记范围 

在方案中规定的原有人口登记范围的基础上,增补一条:全家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本普查区之外的城镇地区、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可以只填本户的农业从业人员。

(二)关于清查摸底工作步骤

单位清查摸底增加一个步骤,即由乡镇农普办在各普查区完成清查摸底后,对摸底结果进行总结汇总、清理、剔重,重新列出乡镇农普办以及各普查区要负责登记的单位名录,填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详细规定参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第四章(住户和单位的清查摸底)。 

(三)关于审核方法的修订

审核方法的修订主要涉及到R4R13H49H138H141J5,主要是个别文字、逻辑关系作了相应的修订。详细规定参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第十章(普查登记及复查方法)。

 ◎  关于下发农业普查数据处理二次开发制度2.1版的通知 (04-28)

 ◎  致全国农业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12-20)

 ◎  就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12-19)

 ◎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11-20)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上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09-30)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09-30)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09-05)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11-17)

 ◎  关于启用中国农业普查标志的通知 (11-14)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尽快落实普查机构和经费的通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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