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普查方案,简化普查有关工作步骤,保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制定了本规定,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补充和修正。2006年8月15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关于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试点中反馈的意见,制定了清查摸底和快速汇总两个阶段使用的辅助表表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各省表式必须包括国家表式所列全部指标,指标定义必须相同,并必须得到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方可实施。
(一)农业普查辅助表名录
农业普查辅助表表式共15张,名录如下:
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2、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3、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4、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5、单位摸底表
6、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7、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
8、家庭户手工过录表
9、全家外出情况快速汇总表(农村普查区填报)
10、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
11、法人单位手工过录表
12、产业活动单位手工过录表
13、单位情况快速汇总表
14、行政村情况过录表
15、乡镇情况过录表
(二)对辅助表表式的说明
本规定下发的辅助表表式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中所列一致。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比较,部分表式有所修订,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清查摸底结果统计更为简便可行,二是为了快速汇总资料更为系统,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表式从横向改为纵向,便于过录汇总。取消了对外来户居住人口和农业生产经营户居住人口的统计,使住户摸底结果的统计更为简便。
2、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表式从横向改为纵向,便于过录汇总。所列主要指标与单位摸底表一致,使结果统计更为直观。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
本表为新增表式,主要是便于组织单位普查表登记工作。与此表对应,单位清查摸底工作在完成摸底表填写后,增加了一个工作步骤,即根据摸底结果填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使各普查区更加明确单位普查对象。
4、住户情况快速汇总表
增加了城镇地域集体户的统计,使住户快速汇总信息更为完整。
5、法人单位过录表
主要是将法人单位按类型进行划分,既使过录更为简便明了,也增加了快速汇总信息含量。
6、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快速汇总表
与对法人单位过录表的修订相一致,增加了快速汇总的信息含量。
7、行政村和乡镇情况过录表
将相应的快速汇总表改称为过录表,与使用该表的工作阶段保持一致。
二、关于农场普查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具有乡镇或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属于农村范围,单独设立普查区,对所有住户和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普查。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应该按地址编码编写规则,单独给予乡镇或村一级的代码。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及其住户应编入相应的普查区进行调查,按所在普查区的类型组织普查工作。
(二)具有乡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要登记的普查表种类
农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应填写单位表。
农场职工户和外来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1表,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应填写户2表。其他人口可填写户3表。
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或分场、管理区)要填行政村普查表。如果没有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建制,只属于行政村类型中的“3.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可以只填行政村普查表正面,不填行政村普查表的反面第五至第十模块的内容。
具有乡镇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要填乡镇普查表。如果乡镇级农场划分了普查区(分场、管理区等),普查区填行政村普查表。如果乡镇级农场没有划分普查区,则虚拟一个普查区(代码为598),并填一张行政村普查表。虚拟普查区可以不填第一、第五至第十模块的内容。
(三)农场的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登记方法
政企合一(包括场镇(村)合一和具有乡镇(村)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拥有的耕地,填入单位普查表,不填入行政村普查表。
政企合一的农场职工从农场承包的耕地,可以按“H37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填报,非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全部按“H41租入、包入、转入”的耕地填报。
非政企合一的农场,如果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就填入行政村普查表“C50年未拥有耕地面积”和“C51由村集体直接承包给单位和非本村居民”,不填入单位普查表“D132 拥有耕地”。如果单位拥有的是国有土地,土地面积不填入行政村普查表,而是填入单位普查表“D132拥有耕地”。
农户从非政企合一农场承包的耕地,即使该农场是本村的,也全部按“H41租入、包入、转入”的耕地填报。
其他农业用地的填报规则参照耕地的填报规则。
三、其他补充规定
(一)关于人口登记范围
在方案中规定的原有人口登记范围的基础上,增补一条:全家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本普查区之外的城镇地区、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可以只填本户的农业从业人员。
(二)关于清查摸底工作步骤
单位清查摸底增加一个步骤,即由乡镇农普办在各普查区完成清查摸底后,对摸底结果进行总结汇总、清理、剔重,重新列出乡镇农普办以及各普查区要负责登记的单位名录,填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详细规定参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第四章(住户和单位的清查摸底)。
(三)关于审核方法的修订
审核方法的修订主要涉及到R4、R13、H49、H138-H141、J5,主要是个别文字、逻辑关系作了相应的修订。详细规定参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册》第十章(普查登记及复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