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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普查户表统计范围和登记原则的看法与思考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户表的统计范围为:农村地域内的全部住户和非农村地域内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户。这一描述与当前农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农村地域内的住户中,虽有一部分专门从事非农生产的,但他仍然是农村的组成部分,理应属于普查的对象。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资源配置超越了城乡界线,养殖、花卉、苗木等城区农业异军突起,在某些城市地域内还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同时,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和重组,城镇区域内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力,一些来自农村、熟悉农业,受农业潜在价值的吸引,而从事农业生活活动,他们也理应属于普查的对象。但对其中的几点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对城市地域应该有更明确的界定

    方案规定:对农村地域内的连片商品房小区,按城市地域对待,只统计其中的农业经营户。这一规定可能只适用于大中城市的郊区,对县城以下的农村集镇和建制镇可能并不完全适用。大中城市的房地产企业或各类单位受城区容量、地价等限制,选择在城郊农村地域内建居住小区,入住对象以城镇居民为主,他们中的大多数本身就是城市居民,只统计其中的农业户是对的,因为不从事农业经营的城镇居民本身就不属农业普查的对象。当前,在县城以下的建制镇或集镇,普遍存在集中连片的开发小区,这些小区内的住户,大多是本乡镇或邻近乡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没有放弃农业,到了农忙季节,还要回老家种地,只有农闲时节和晚上在小区内居住或经营第二、三产业,对这一部分人,也没有矛盾。但是,这些小区内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再回老家种地,专门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户,如果把他们居住的小区当作城市区域对待,排除在住户登记范围之外,就不能达到全面了解“三农”信息的目的,不能全面反映农村人口、劳动力的规模、结构及就业情况等。如果把这部分人排除在外,那么,那些长年外出打工,尤其是在外地城镇购房置业有固定住所的打工人员,就根本没有登记的必要。同时,如果把这样的小区当作城市区域对待,还有可能连小区内的农业经营户也难以全部普查上来,基层普查员要是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要是责任心不强,很可能以那里没有农业经营户为由,全部不予登记,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漏登。

    为全面反映农村人口和劳动规模、就业结构等信息,笔者认为:农村建制镇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老建制镇和工矿镇的居委会,也就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享受居民粮的居委会,当作城市区域对待,1980年代后期(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乡改镇的建制镇的居委会,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连片商品房小区,本身还是农村,应该全部属于户表的普查对象。有必要把这一条更具体化,可考虑分为两个层次来描述:一是县城及以上的城市城郊农村地域内连片商品房小区按城市地域对待,只统计其中的农业经营户。二是对农村建制镇居委会中的纯居民区(一般是老建制镇的居委会),按城市区域对待,只普查其中的农业经营户。这样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反映农村的全貌。

    同时,设在农村地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农企业的办公区(厂区、矿区)和家属区应按城市区域对待,只统计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户,这点也应该明确。

    二、对异地经营的统计应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方案规定:承包经营,异地经营等,按照谁经营,由谁登记的原则进行。在普查时点,本普查区内有固定住所,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单户应包括在内。在普查登记时,住户成员中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外地具有固定住所,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户成员不包括在内。在普查时点,住户成员在本户居住,不论其是否在外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均包括在内。住户经营情况包括本户在本地经营和在外地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活动。

    这一规定确定了承包经营、易地经营的登记原则,为便于登记,还对易地经营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的登记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以普查登记时易地经营的户或人在哪里居住作为确定登记地的标准。这些规定,看起来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要见到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人,才能了解到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活动的真实情况。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是对一些特定对象不便于登记。我们可以试想:如城市区域的居民或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租赁或购买农业用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而这部分人经营地没有固定住所,按规定应由普查登记时所居住的普查区负责登记,如果所在城市区域的普查员知道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好办,问题是,如果城市区域的普查员并不知道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不就漏登了吗?还有可能出现更复杂的情况,一些人户分离的城市区域的人,换了几个居住地后,再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这些人普查时谁也不知道他住在哪,这样的情况到哪里去登记,由谁去登记?还有一些农业生产资源的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后,人又不在经营地居住的,能不能找到经营人,也是一个问题。

    二是农村内部异地经营的农业生产活动很容易漏登。当前农村范围内的跨乡、跨村承包现象十分普遍,且一般在经营地无固定住所,按照谁经营,由谁登记的原则,对这些异地经营的农业生产活动,应由经营者居住地普查区负责登记,登记的时候,只要不清楚情况或稍有疏忽,没有刨根问底地仔细询问,或被调查对象出于某种顾虑,不愿意申报,就极容易造成漏登,因为被调查者对自己有多少耕地、园地、林地和水面面积等,都习惯于只包括承包集体的那部分。

    三是不便于乡镇村一级进行大数据控制和逻辑审查。土地面积与农业生产活动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如水稻的面积与水田的面积,山塘水库的面积与放养水面面积等,都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如,一个村、一个乡耕水田面积与水稻播种面积出现很大的出入,不符合当地的种植习惯,到底是转包到外村、外乡去了,还是抛荒了,还是漏登了,谁也说不准,也无法控制。

    对登记原则的选择,最重要的是能够保证不重不漏,只有做到不漏登,普查数据质量才有保证,各种应用才有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有必要从操作层面做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一是对普查项目的设计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把普查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面积等土地资源项设置成平衡表,对其来源设置承包集体、自留地(山)、转包他人、其他(包括捡耕、开荒等)四个子项目,对其使用去向设置自营、转包出、抛荒三个子项目。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被调查者只回答承包集体的,而漏报转包入的项目、自留地、自留山和捡拾、自己开垦耕地等其他项目,使土地的来源和使用去向一目了然,方便普查员提问和进行逻辑审查,还可反映出农村土地的流转规模。

    二是设置虚拟登记户。只要在本调查小区内承包有土地的户,不论其经营管理与否,都作为一个登记户来登记,对举家外出和举家外迁,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经营和进行管理的户,只登记户主姓名和土地来源与去向等最基本的项目,其他项不登记,设置一个特殊的户编号,如“888”或“666”,在汇总时,不参与户数汇总,只做普查员或基层普查机构进行逻辑审查等的依据。

    三是加强对异地经营活动的清查核对,尽量减少漏登。对农村内部易地承包、经营的,如果在普查区内没有固定住所的,一般都是邻近村组之间近距离农户,为了避免邻近村组之间近距离承包的漏登,在普查登记时,可考虑设置一张附表,遇到土地转包到调查小区之外的,要求普查员登记经营者的姓名、村组、联系电话等,属普查区范围内的,由普查指导员组织各调查小区普查员衔接、核实,属跨普查区的、跨乡镇的,上报县乡普查办组织衔接、核实,对跨县经营的,相邻乡镇普查机构相互协调,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重不漏。

    四是对城市区域内的居民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明确由经营地普查区负责登记。对于这种异地经营活动,笔者认为只要统计其产业活动和经营人员的情况就行了,并不需要掌握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完全可以由经营地普查区根据所掌握的基本情况或通过电话了解进行登记,要是对经营者具体情况不熟悉,在普查登记间期内无法联系或完成登记的,也可以考虑由经营地普查区当作非住户农业生产单位进行登记。

    做这样的改进和完善后,基本上可以有效地减少重登、漏登的现象,只要不重、不漏,其他问题,基本可能解决,因为土地跨区域流转基本上是双向的,只流出不流入或只流入不流出的现象很少,即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只要把土地流转的来龙去脉摸准了,能说清原因,排除漏统的可能性也就行了。

 

[邵阳农普办 胡鹏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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