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代表:
自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来,湖南省统计学会秘书处依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曾对《湖南省统计学会章程》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在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统计学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上表决通过。由于形势的变化,现行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统计学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会秘书处报请2002年7月17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在征求部分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章程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湖南省统计学会章程》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章程第三条增加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和“促进湖南统计事业的发展,为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一段内容。
二、原章程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所在市、州统计学会、专业统计分会或单位会员定期向本会集体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四款改为“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三、原章程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了“每个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1000至2000元”一段内容。
四、原章程第十六条增加了“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一段内容。
五、原章程第二十四条改为“本会设统计学术委员会和统计教育委员会”一段内容。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依序调整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六、原章程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增加第七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一段内容。
七、增加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或领导担任学会顾问”
八、原条款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九、原章程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五、六款合并为第五款“其他合法收入。”
十、原章程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依序调整为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十一、增加第四十八条“对各专业统计分会的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增加了“第一、二款”内容。
十二、原章程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原时间改为2002年 8 月 5 日。
另外,内容不变的条款尽管条目有所变化,在此不一一说明。
请各位理事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