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审批项目收费:否
审批总时间:20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项目对象:开展本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地方)机构。
审批项目程序:
一、受理
㈠ 受理条件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健全的部门(地方)统计机构;
3、有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人员。
㈡ 受理标准
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1、以部门(地方)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等。
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㈢ 本岗位责任人: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审查人员。
电话:0731-2212840
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核人。审核后要填写审核意见。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及投诉渠道。当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将要补充的资料一次告知申请人。
㈤ 时限:即时。
二、审核
㈠ 标准
1、统计调查备案项目必需有充分依据,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2、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3、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4、调查备案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交叉、矛盾。
5、调查备案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㈡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统计设计管理的处长。
电话:0731--2213742
㈢ 岗位职责及权限:
负责统计设计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交处长审核,处长按照审定标准和填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签发审查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㈣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局领导审批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统计设计管理处办理发文程序。当局领导审批不同意的,提出理由,交统计设计管理处发不批准的文件。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文程序
1、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核后,以统计局名义发文批复。
2、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批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给予责任人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受理而受理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4、越权审批的。
审批监督人:局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