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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须知


    1、 凡是计划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要进行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登记,但仍应进行正常的投资统计。

    2、 按照计划管理的渠道,凡是在国家和省立项审批的项目,到省统计局进行登记;在市(州)县立项审批的项目,分别到市(州)县统计局进行登记。

    3、 项目单位在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必须相应建立投资统计制度,布置投资统计报表。

    4、 除全部建成投产或竣工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竣工登记外,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统计登记,并在验收前办理登记。

    5、 是否办理开工、竣工统计登记,已列入审计部门审计建设项目的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项目,新开工项目将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意见,在建和竣工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各级统计部门将经常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规定不办理登记、报告手续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按《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联合发出通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整改。

    7、项目单位进行网上登记的登录帐户为: 用户名:xm;密码:xm

    8、各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务必键入本项目的查询密码(自设),以便查询该项目审计结果,并注意对查询密码的保存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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