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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将统计工作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 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8-09-16 11:59:56 ]

 

    为促进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近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统计工作纳入了行政问责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拒绝、拖延提供与行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发布信息资料的;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档案印章管理制度,泄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以及在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出示执法证件等行为的,将对行政机关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对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以及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问责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问责三次以上的,年度考评定为不称职,并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全市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供稿:郴州市统计局] 

[责编:周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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