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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1 08:52:47   

 

    为落实教育部批准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的入学和学习特点,特定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参加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试点电大"),负责组织学生的报名注册工作。招生注册人数应不超过教育部批准的规模。

第二条 申请参加专科教育试点的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申请参加本科教育试点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相同或相近专业,法学专业可招收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者。)

第三条 申请参加学习者,应按照当地试点电大规定的报名时间和要求,携带所需有效证件,到当地试点电大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验证手续。

第四条 已办理报名验证手续者,须参加当地试点电大统一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对超出规模以外测试成绩较差者,试点电大可组织进行必要的先期文化补习。

第五条 试点电大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经过入学水平测试的报名者进行审核,合格者可持有关证件到试点电大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并由试点电大发给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六条 试点电大按中央电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报名注册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注册专业、学习课程和考试成绩记录表等。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分别存于试点电大和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在8年内实施有效管理,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第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

第八条 开放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作业、实验、实习等)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由形成性考核的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20%。学生的课程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采用百分制记裁,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可参加该课程下期考试,课程成绩按《关于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统设必修课程形成性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电校考[1999]18号规定的办法核准。

第十条 开放教育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有统设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

    统设必修课是试点电大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必须设置的课程,严格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全国考试、统一评分标。

    限选课是为保证专业培养目标在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时,供试点电大为学生确定的必选课程,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要求,中央电大推荐教材,提供考试命题等教学服务。

    选修课是供试点电大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时选用的课程,试点电大也可在中央电大提供的公共选修课大表中选用,或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用人部门的需要,自行开设。试点电大负责组织教学和考核。

    集中实践环节由中央电大统一制定教学大纲或要求,试点电大必须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要求组织实施和考核。

    涉及教学计划变更,必修课程变动时,由中央电大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学生凭学生证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电大申报学期修课计划,申请参加中央电大和试点电大负责组织的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和考核。

第十二条 开放教育各专业课程实行全年滚动开设(春秋季都开),只安排结业考试,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同一课程下期考试。

第十三条 试点电大应及时将考生成绩存入其学籍档案,并报中央电大备案。课程考试结束后由试点电大向学生发出成绩通知单,统设必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按《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及格试卷保留三年,不及格试卷保留半年。

第十六条 学生的考试成绩记录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注册入学后8年内有效。学生修满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中央电大负责统设必修课程的学分审核,试点电大负责所有课程成绩的统计上报,以及限选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审核。

第十八条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名单,由试点电大统一上报中央电大。专科专业和本科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两个专业由中央电大审核,经试点电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中央电大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或本科学历毕业证书;本科英语、法学两个专业由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共同审核,经试点电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中央电大和合作高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业审核和证书发放每年安排两次(4月和10月)。

三、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的原则:作为替代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要求,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统设必修课程免修免考、学分替代的安排见下表:

第二十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撤消而停开的课程,中央电大将另行下发有关课程替代的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一条 试点电大应按规定对免修免考课程进行认真审核,验收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及时记载免修免考课程成绩(只记"60分"或"合格"),并将免修免考课程人员情况报中央电大。

四、学籍异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每学期应在当地电大办理一次课程注册手续,以便于电大安排教学和考试,掌握学生的异动情况。凡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转为"学期课程未注册生"进行管理,不允许参加该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电大在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要将在籍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写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的试点电大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试点电大要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转入试点电大,由转入试点电大对学生重新编排学号。学生转学应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科类的限制,本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转专业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试点电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已考核合格的相同课程可以免修免考。选修第二专业应按教育部关于双学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试点电大提出退学申请,经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的情况报中央电大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当地电大参加考试时,可以在所在地申请进行异地借考。如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可实行留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发生转学、转专业、学年未注册等学籍异动时,其原学号不变;因转学、退学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学号不得由其他学生顶替。

五、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各试点电大应注意树立良好的校风,宣传并奖励遵纪守法模范,批评制止各种歪风邪气。

第三十一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试点电大可制定标准,授予优秀学生或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试点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项。

第三十三条 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经试点电大审批并报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凡试点电大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试点电大正式行文通知学生本人。对在职的学生,其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须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试点电大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电大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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