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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普查是如何要求的?

 

[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6-18 11:12:58]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指出: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 谢伏瞻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 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有什么要求?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有关机构、人员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普查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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