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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有关机构、人员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3-04 08:47:06]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 对依法普查是如何要求的?

 · 谢伏瞻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 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有什么要求?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普查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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