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统计范围
(1)全部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是指我市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附营工业生产单位,包括中央在津企业,我市地方企业和工业生产单位(含村办、合作经营、私营和个体工业)。一般是普查和年报的范围,第三次工业普查即此范围。
(2)乡(街)及乡(街)以上工业。除居委会办、村办、城乡合作经营、私营、个体以外的工业。主要是定期月报、年报的范围,如工业产、销、存,主要经济指标统计。
(3)村及村以下工业。是指村办、居委会办、城乡合作经营、私营、个体工业。
(4)县及县以上工业。不包括街道、乡(镇)办、村及村
二、统计分组
(1)按经济类型分组。依据企业(单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划分,按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性质填写。其构成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三部分,通称三资企业。
(2)按行业分组。反映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性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写。国家规定标准属于工业行业的有40个大类,197个中类607个小类。我市工业分布在35个大类、180个中类、519个小类中。
(3)按隶属关系分组。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0)填写。分为:①中央、②省(含直辖市)、③地区(含直辖市辖区)、④县、⑤街道、⑥镇、⑦乡、⑧村、⑨其他。
(4)按企业规模分组。是指按企业产品的生产能力或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填写。分为: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前五类通称大中型企业)小型。
(5)按主管系统分组。按企业(单位)行政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划分。如中央各部、委、局、总公司等,地方各委、办、区、县、局、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