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统计是指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依法行使政府统计职能。实行在地统计的目的是: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
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为坐落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委会所属的单位,无主管单位(含私营、个体等),外省市驻津单位。
在地统计实施的内容包括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统一制定实施的普查和年、定报等政府统计。具体包括:基本单位调查、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城镇劳动力等统计调查制度。
实行在地统计后,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承担部分政府统计任务及目标管理统计所涉及的统计业务。这些部门在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不重复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分工,资料共享的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按原渠道收集本系统、本行业所需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金融、保险、证券、工商、税务、海关等综合管理和业务部门仍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做好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和业务资料以及定期报表资料的工作。
[来源于 《天津统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