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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户统计指标 家庭类型 根据家庭成员的组成所进行的划分。分为单身、夫妇、夫妇和一个孩子、夫妇和两个孩子、夫妇和三个以上孩子,三代同堂等。 家庭规模 指构成家庭的常住人口的数量的大小程度。 每户人均纯收入 指各户按本户常住人口平均计算的纯收入。 学龄前人数 指常住人口中6周岁以下(不包括6周岁)的人数。(“常住人口”见5.5乡村社会经济统计指标) 常住人口中职工人数 指常住人口中在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退休)的人员。 常住人口中乡村企业从业人数 指常住人口中在乡村企业中工作的人数。 常住人口中外出劳动人数 指除常住人口中职工和乡村企业从业人员之外,常住人口中所有在外从事劳动的人数。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 指农村住户在生产过程中多次使用而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主要劳动资料的原价。包括役畜(耕牛等)、产品畜(奶牛、母猪、种公猪等)、大中型铁木农具(犁、耙、耖等)、农、林、牧、渔业机械(农田水利用排灌机械、拖拉机及机引农具、机耕船、脱粒机、剪毛机、采割机等)、工业机械(磨面机、碾米机、轧花机、榨油机等)、运输工具(汽车、挂车、胶轮大车等)、生产用房(库房、牲畜用房等)等。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暂定为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使用在两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标准的划为低值易耗品。 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 指农村住户的各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的那部分价值。在计算农民纯收入时,应把这部分扣除。为了计算简便起见,生产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暂定15年。其计算公式为: 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年末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 经营耕地面积 指农村住户经营的全部耕地面积,包括承包集体生产的耕地面积和家庭自营地面积(自留地、饲料地和零星开荒地),还包括因各种原因休闲和抛荒的耕地面积、改种植为养殖的耕地面积和经营他人的转包耕地面积。不包括代为他人临时耕种的承包地面积。 经营山地面积 指农村住户经营的全部山地面积,包括承包集体的山地面积和家庭自留山面积和经营他人的转包山地面积。不包括代为他人临时经营承包的山地面积。 植树造林面积 指调查年度内的造林面积,造林面积按年末实际成活率达到80%以上的面积计算。 经营水面面积 指农村住户经营的全部水面面积,包括承包集体的水面面积和家庭自营水面面积。具体地说,包括原水面面积、新挖塘养殖面积,未挖深但已停止种植粮食作物的蓄水养殖面积。 房屋 指有顶有墙,能遮风避雨,可用于住人放物、从事生产等的房屋。包括住房、仓库、牧区的蒙古包、帐棚,不包括船屋。 房屋价值 指购买房屋的价格。新建房屋价值,可按实际消耗的建筑材料和人工的报酬计算,有的地方,人工不要报酬,只管吃喝,可将吃喝的费用,当作报酬,计入房价内。原有房屋,按房屋质量和新旧程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估价。对原有房屋进行大翻修的,也应考虑在内。 房屋面积 指室内面积,从房屋的内墙线算起的面积,不包括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多层建筑,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 房屋结构 指按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如梁、柱、承重墙等)所用建筑材料而进行的划分。 钢筋混泥土结构 指房屋的梁、柱、承重墙等主要部分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的。 砖(石)木结构 指房屋的梁、柱、承重墙等主要部分是用砖、石、木料建造的,如木房架、砖、石墙、木柱、砖柱建造的房屋。 窑洞 包括各种结构的窑洞。 土坯墙房屋 指土坯建墙的竹木结构的房屋,砖、石作基础的土坯房屋也包括在内。 竹草墙房屋 指竹篱笆墙、各种草泥墙的房屋。 新建房屋 指全年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新建筑房屋。包括新址上新建和旧址上新建的房屋,不包括在原来的房屋基础上按原有规模对房屋进行翻修或一般维修。新建房屋仅包括年内建成的新建房屋,不包括未完工的在建房屋。 新建房屋占用耕地面积 包括主体建筑、附属建筑、道路、场院等占用的耕地面积。 新建生活用房屋面积 指实际住人或可以用来住人的房屋面积。包括与住房连成一体的起居室或放置灶具的地方、专用厨房,不包括专用仓库等生产用房面积。 新建楼房面积 指二层和二层以上的多层建筑的房屋面积,楼房面积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 集体统建房屋 包括由村、乡或其他单位统一建筑的商品房。 住房间数 指农村住户实际使用着的房屋,包括闲置未用的房屋。闲置未用的房屋,按所有权填列。房屋间数,按自然间计算。 住房面积 指居室的室内面积,不包括房屋结构占用的面积及厨房、厕所等辅助面积。 住房价值 指住户居住房屋的价值,不包括生产用房。 卫生设备情况 分为有厕所和没有厕所两类。有厕所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有专门的厕所,否则为没有厕所。 用电照明情况 分为用电照明户和非用电照明户。用电照明户是指有通电设备,年内使用过电照明的户,否则为非用电照明户。 饮用水情况 分为自来水、深井水、浅井水、江河湖泊水、塘水、其他水等6类。如同时使用几种水源,则选取其中最常用、最主要的一种用水。 自来水 指在住宅内或院内、一户或多户合用,并经过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深井水 指井口与水面距离在三米以上的水井水。 浅井水 指井口与水面距离在三米以内的水井水。 江河湖泊水 指具有流动性质的天然江、河、湖泊水,包括水库水及泉水。 塘水 指不具有流动性质的天然或人工的塘、堰等水。 其他水 指上述五种水源以外的水。 取暖设备情况 分为空调设备、暖气、火炕(包括火炉、火盆等)和没有取暖设备等几类。暖气指有气暖和水暖设备,包括土暖气。火炕、火炉、火盆指利用火炕、火炉、火盆、火墙等进行取暖。 燃料使用情况 可分为使用液化气、煤炭、燃油、柴草等几类。燃油指汽油、柴油、煤油等。 全年总收入 指农村住户在调查年度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由基本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部分组成。 基本收入 包括劳动者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 劳动者报酬收入 指受雇于单位或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包括在乡村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在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和其他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在乡村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在当地县、乡、村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包括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基本建设用工报酬,乡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 在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在国营企业、乡村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劳动,企业直接发给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收入。乡村企业包括户与村联营的企业、户与乡联营的企业、村与村联营的企业、村与乡联营的企业、乡与乡联营的企业。个体企业指个人办的企业,包括户与户联营的企业。 在其他单位劳动得到报酬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乡村组织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指农村住户从事各项生产的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手工业收入、采集捕猎收入、工业收入、建筑业收入、运输业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商业收入、饮食业收入、服务业收入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家庭经营产品的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非出售部分(包括自用的和结存的)按出售该产品综合平均价计算。 种植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从承包地和自营地上收获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茶叶、水果、水生植物(如菱、藕等)等的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全部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为收入。 林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和从人工栽培的竹林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培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籽、油茶籽、乌桕子、核桃、各种林木籽实,以及修剪竹木枝叶(荆条、柳条、蒲葵叶)等等。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花卉,它们统计在种植业收入中;也不包括野生林木的采集产品收入,它们统计在采集捕猎收入中。 牧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出售、屠宰的畜禽、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也包括出售鹌鹑、鸽子等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计算收入;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动物屠宰和死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蚕茧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出卖大牲畜的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和专门饲养大牲畜的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现金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而应统计图在出售财物收入中。 渔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捕捞天然水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全部收入。包括养殖观赏鱼类的收入。 手工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以农业生产为主,利用空闲时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出售收入,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手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采集捕猎收入 指农村住户采集野生植物(柴草、野果、药材等)、捕猎野兽(野兔、狐、鹿、野羊等)、野禽(野鸡、野鸭等)的收入。除柴草按全部产品产量计算收入外,其余各种产品,按出售部分计算收入。 工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的个体企业(有固定场所和生产设备、有专业生产劳动,年内生产三个月以上)利用手工和机械进行工业生产所得全部产品收入。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和维修以及设备安装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参加国家举办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得到的收入。 运输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从事对本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送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商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经营商品的收购、销售活动所得到的收入。按毛利计算,即全部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自产原材料的差额。 饮食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经营食品烹制、零售活动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额计算。 服务业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提供服务性劳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家庭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的收入。按营业额计算。 转移性收入 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怃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 指农村住户成员中非常住人口在外面寄回和带回的现金和实物折价收入。实物折价收入按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如不知道原来的买价,可按当地的实际零售价计算,如无零售价,可按同类产品的合理比价推算。 农村外部亲友赠送 指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现金和实物折价收入。 调查补贴 指选中的调查户承担农村住户调查任务由国家财政发给的补贴收入,不包括其他调查补贴收入。 保险赔款 指农村住户投保后,在发生灾害后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金额。 救济金 指农村住户由于生活困难,由国家和集体发给的困难补助金额。 救灾款 指农村住户由于遭受水灾、旱灾、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后,从国家和集体及个人得到的救灾款项。 退休金 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级村企业职工及乡村干部、民办教师等退休、病休后,国有、集体企业等发给生活津贴和退休工资等。 怃恤金 指残废军人、公伤人员的补贴收入,军属、烈属和死亡人员家属的怃恤照顾补助收入等。 五保户的供给 指国家和集体提供给五保户的吃穿用烧等各项费用。 奖励收入 指农村住户从各级得到的劳动模范奖、先进工作奖、技术革新奖等各种奖励收入。 土地征用补偿费 指农村住户由于所承包的土地、自留地被国家或集体征用所得到的补偿收入,包括青苗赔偿费等。 其他转移性收入 指除上述各项转移性收入外的其他转移性收入,如学生助学金等。 财产性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出让特许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其他财产收入。 利息收入 指农村住户把钱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借给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债券等所获得的利息。 股息收入 指购买各种股票所获得的股息。 租金收入 指农村住户出租住房及其他财产所得到的租金,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租金。 出让特许权收入 指农村住户转让版权、专利等收入。 集体财产收入 指由于作为集体成员而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收入,包括从集体得到的承包费收入、企业下拨收入等。不包括个人向集体投资而得到的收入。 其他财产收入 指财产性收入中未单独列出的收入。如出售本年购入财物的收入(只记其差额)、拣拾财物收入、转让股票收入(只记差额)等。但不包括出售本年以前拥有的各种固定财产、物品所得到的出售财物收入。 纯收入 指总收入扣除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现金收入 指农村住户在报告期内得到的现金收入。包括基本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储蓄借贷现金收入。 全年总支出 指农村住户调查年度内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等方面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缴纳税款、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各种摊派、生活消费支出和其他非借贷性支出。不包括借贷性支出。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指农村住户经营生产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承包集体生产的费用支出和家庭自营生产的费用支出两部分。凡是未计算收入的产品,在利用它作为原材料支出时,不作生产费用支出统计。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应该计算生产费用支出。包产户经营集体生产,仍由集体统一开支的费用,如种籽、化肥、农药等,也不作生产费用支出统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指农民家庭用于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开支。固定资产指价值50元以上,使用两年以上的生产资料,如役畜、产品畜、铁木农具、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工业机械等。 缴纳税金 指农村住户从事家庭经营生产而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款。 上交集体承包任务 指包干户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包产户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的包产任务。 集体提留和摊派 指农村住户上交集体的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项统筹(即教育附加、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怃和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统筹款)和其他临时性集资摊派款。 生活消费支出 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实际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等消费支出。 其他非借贷性支出 指上述所列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寄给和带给在外人口、赠送农村以外亲友、利息支出、租金支出、支付保险费支出、购买特许权支出、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等。 现金支出 指农村住户在报告期的全部现金支出。包括用于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的各项现金,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按承包合同上交的集体提留或承包任务的现金,购买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用于生活消费的现金和储蓄借贷支出的现金等;也包括承包经营生产的现金支出和纳税。 存款余额 指农村住户全部常住人口报告期初、期末在银行、信用社实际存款余额。 手存现金 指农村住户全部常住人口报告期初、期末手中存有的现金。不包括亲友寄存买东西的现金。 食品消费 包括主食、副食、其他食品和在外饮食支出。 主食 指各种粮食和粮食复制品的消费量折价。粮食复制品指利用原粮加工而成的食品,如挂面、年糕等。不包括用粮食加工成豆油、豆腐、粉条、酒。 副食 包括蔬菜、豆制品、油脂类、食糖、肉、禽及其制品、蛋类、水产品、调味品等。 其他食品 包括烟草类、酒类、饮料类、干鲜果品、糖果糕点、奶和奶制品、罐头类等。 在外饮食 指在饭馆、小吃部、小卖部、茶馆、饮食摊内吃饭、喝茶、吃冷饮时消费的各种食品,还包括开会和住院的伙食费。 衣着 指农村住户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用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服装、衣着材料、鞋袜帽等消费品及衣着的加工修理费。不包括用各种布料做的床上用品,室内装饰品。 服装 指以各种布及毛皮为原料加工成的各式服装及针织而成的服装。 衣着材料 指以棉、麻、丝、毛和各种人造纤维纺织的及混纺纺织的各种衣着材料。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呢绒、绸缎、毛线等。 鞋袜帽类 指以各种材料制成的各种鞋、袜、帽。包括皮鞋、布鞋、雨鞋、凉鞋、拖鞋,各种袜子及各种帽子。 其他衣着 指上述服装、衣着材料、鞋袜帽以外的其他各种衣着用品。包括手套、围巾、披肩、领带、雨衣、胸罩、口罩、鞋垫等。 衣着加工修理费 指为加工或修补服装、鞋帽等衣着所支付的服务费。 居住 指农村住户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住房、水、电、燃料等方面的支出。 住房 指用于建筑材料、房租、维修服务费的支出。 电费 指用于照明和使用家用电器所支付的电费。 燃料 指用于做饭、做菜、烧水和取暖的燃料支出,包括煤炭、液化石油气、煤制品、木炭、柴草等支出。不包括烧饲料用的燃料。 其他居住支出 指除上列的居住支出以外的支出,如水费支出等。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指农村住户消费的各种家庭设备、用品和设备、用品的加工修理费用。包括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家庭日用杂品、做家具用材料、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等。 耐用消费品 包括家具、家庭设备、住房装饰等。 室内装饰品 指美化、装饰房间用的各种装饰品和工艺品。包括纺织装饰品(如棉、麻、丝、毛、化纤等为原料纺织或编结的窗帘、台布、茶具罩、各种织锦、刺绣等)、装饰灯具(如住房中装饰的落地灯、吊灯、壁灯、吸顶灯、工艺台灯等,不包括普通的照明灯具,如日光灯、白炽灯、普通台灯及各种节能灯等)以及其他装饰品。 床上用品 指以棉、毛、 丝及合成纤维等材料纺织或针织以及各种纺织品经过加工而成的各种床上用品。包括毛毯、棉毯、线毯、化纤毯、毛巾被、床单、被面、被套、棉胎、鸭绒被、床罩、各种褥子等。 家庭日杂用品 指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以外的各类家庭日用品。包括厨房用品、日用小五金、日用百货等。 做家具用材料 指自制家具用的材料。包括木材、胶合板、纤维板、玻璃、粘胶、油漆以及各种零配件等。 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 指家庭中各种设备、用品的加工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其他 指上述各项支出外的支出,如请保姆所支付的费用等。 医疗保健 指农村住户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费用。包括医药卫生保健用品、医疗保健服务费和医疗卫生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等。 医药卫生保健用品 指农村住户支付的各种中药、西药、滋补品、药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注射器等)等支出和保健用品(如按摩器、健身球、磁疗枕、护膝等)的费用。 医疗保健服务费 指农村住户成员看病或住院所支付的挂号费、手术费、注射费、透视费和住院的床位费及保健服务费(如按摩费、学习气功、太极拳的学费等)。 医疗卫生保健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 指农村住户加工修理医疗卫生设备、用品所支付的费用。 其他 指上述医药卫生保健用品、医疗保健服务费、医疗卫生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外的医疗保健支出。 交通和通讯 指农村住户用于交通和通讯的工具、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的支出。 交通工具 指家庭用的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家庭用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 指家庭用的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机、BB机及其他家庭用通讯工具。 交通费 指农村住户家庭成员外出购物、探亲访友、旅游等支付的各种交通费,包括火车费、汽车费、飞机费、轮船费等。不包括因公出差或为家庭经营生产而外出学习等支付的交通费。 邮电费 指农村住户用于生活方面的邮电费支出。包括邮票、包裹寄资、汇款汇费、电话费、电报费等。 交通、通讯工具加工修理服务费 指农村住户用于交通、通讯工具的加工修理、安装所支付的服务费。 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 指农村住户用于文化、教育、娱乐方面的支出。包括文化教育娱乐用品支出和文化教育娱乐服务支出。 文化教育娱乐用品 指农村住户购买电视机、收录机、纸张文具、书报杂志、等用品的支出。 文化教育娱乐服务 指农村住户用于文化教育娱乐方面的服务费支出。包括学杂费、技术培训费、文娱费、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加工修理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 指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的服务支出。 商品性支出 包括化妆品、金银珠宝饰品等。 服务支出 指生活消费的服务。包括旅店住宿费、洗澡费、照相费、殡殓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