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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男女婚姻关系的矛盾。1990年“四普”时湖南省处于离婚状态的有26.77万人,占婚龄人口的0.63%;2000年“五普”时处于离婚状态的有44.28万人,占婚龄人口的0.91%;离婚人数10年增加了65%。
离婚人数男性多于女性,但增长幅度低于女性。1990年男性离婚人数为21.39万人,占离婚人口的79.9%;女性离婚人数为5.38万人,占离婚人口的20.1%,男性离婚人数是女性离婚人数的4倍。2000年,男性离婚人数为30.51万人,占离婚人口的68.9%,所占比重比1990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女性离婚人数为13.77万人,占离婚人口的31.1%,所占比重上升了11个百分点。处于离婚状态下的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说明女性人口再婚相对容易。
离婚多发年龄段发生偏移。1990年男性离婚人数多集中在50-59岁之间,有5.19万人,占男性离婚人口的24.3%;女性离婚人数多发生在15-29岁之间,有1.7万人,占女性离婚人口的31. 6%。2000年男性离婚人数向年轻化偏移,多发生在30-39岁之间,有10.67万人,占男性离婚人口的35%;女性离婚人数向成熟年龄转移,多集中在30-39岁之间,有5.87万人,占女性离婚人口的42.6%。
十年来,离婚人数虽然增加了65%,但离婚人口占婚龄人口的比重都不足1%,说明我省的婚姻关系总体上还是比较稳定的。
[湖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 石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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