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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麻阳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2001 年 4 月 30 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 我县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 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 在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县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县二千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登记任务。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目前,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与人口增长

    全县按普查口径登记的常住人口为 334356 人(包括外来半年以上人口,不包括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同第四次人口普查 1990 年 7 月 1 日 的 317122 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 17234 人,增长 5.43% 。平均每年增加 1668 人,年平均增长率为 5.13 ‰。按我县行政区域管理口径计算, 11 月 1 日 0 时 在册人数为 355128 人。

    人口普查年度登记的人口出生率为 14.23 ‰,死亡率为 6.50 ‰,自然增长率为 7.73 ‰,比 1990 年分别下降 9.95 、 0.44 、 9.51 个千分点。

二、人口密度

    全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213 人。其中:六个建制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311 人,比全县多 98 人;十八个乡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79 人,比全县少 34 人。

三、家庭户人口

    2000 年 11 月 1 日 0 时,全县共有家庭户 87582 户,家庭户人口为 332521 人,占总人口的 99.45% ,平均家庭户规模为 3.8 人,比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4.11 人减少了 0.31 人。

四、年龄构成

    全县总人口中, 0 — 4 岁的人口为 83828 人,占 25.07% ; 15 — 64 岁的人口为 225813 人,占 67.54% ; 65 岁及以上的人口为 24715 人,占 7.39% 。同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 0 — 14 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 3.78 个百分点, 65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 2.22 个百分点。

五、性别构成

    全县总人口中,男性为 172763 人,占 51.67% ;女性为 161593 人,占 48.33% 。性别比为 107 (以女性为 100 )。

六、民族构成

    全县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 70181 人,占 20.99% ;各少数民族人口(主要为苗族) 264175 人,占 79.01% 。与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增加了 5.78 个百分点。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总人口中,接受小学及以上文化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 66.6% 上升到 82.85% ,增加 16.25 个百分点。 6 岁及以上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 4555 人,占 1.47% ;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 27238 人,占 8.77% ;接受初中教育的 107985 人,占 34.78% ;接受小学教育的 137238 人,占 44.20%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每 10 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 404 人上升为 1362 人,增加 958 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 7021 人上升为 8146 人,增加 1125 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 19490 人上升为 32296 人,增加 12806 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 39687 人上升为 41045 人,增加 1358 人。

    全县总人口中,文盲人口为 31504 人,与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文盲人口占 15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由 28.06% 下降为 12.58% ,下降了 15.48 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全县总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 45363 人,占总人口的 13.57%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 288993 人,占总人口的 86.43% 。

    注 :1 、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 、普查登记以 2000 年 11 月 1 日 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 、登记的常住人口中,不包括武装部、县中队、通信连现役军人。

    4 、在册人数是指按行政区域管理的人数,即按常年统计口径计算的人数。

    5 、普查年度是指 1999 年 11 月 1 日 0 时至 2000 年 10 月 31 日 24 时。

    6 、各项相对指标均按普查登记的常住人口 334356 人计算。

    7 、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 1999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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