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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湘统〔2006〕21号

 

[ 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6-03-30 16:55:19 ]

 

各市州统计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积极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为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发挥统计在了解省情省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当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虚假的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了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决贯彻《统计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指示精神,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负有上报统计资料法定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04年和2005年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3.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二)各级领导机关有无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考核评比,迫使下级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情况。是否存在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设置统计人员;企业事业组织是否依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依法履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责任。

    二、工作步骤

    这次检查从4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重点抽查阶段(4月份至9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市州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周密安排,制订科学可行方案,指导县市区搞好抽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单位数量,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卫生、教育、建设、工业等行业统计数据和各项考核统计指标数据的检查。

    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区,市州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市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

    (二)处理和总结阶段(10月份至11月底)

    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处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提请监察机关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重点查处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

    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2.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3.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原因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报告需盖统计、监察、政府法制、依法治理部门的印章,并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各级统计、监察、政府法制、依法治理办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的重要意义,要把搞好这次检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党风政风、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来抓,在检查中,既要加强协作,又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级统计部门是搞好这次检查的主要责任和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牵头组织落实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为检查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确保这次检查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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