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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提高对各类统计违法案件的法律震慑力,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湘统办[2005]10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部分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现分别通报如下:
一、安乡县第五中学瞒报统计资料案。在我局2003年8月19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安乡县第五中学分别少报2002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年末从业人员数696千元、25人。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10月9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5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4月5日,我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4月22日,该案执行终结。
二、常德德海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4年6月,在石门县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后,常德德海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2004年4、5月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石门县统计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但该单位拒不履行。目前,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三、中央储备粮临澧直属库瞒报统计资料案。在我局2003年9月5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临澧直属库少报2002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年末从业人员数2105千元、4人。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11月11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8000元。考虑到该单位实际困难,我局执法领导小组同意该单位缓缴部分罚款,2004年12月11日,该单位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四、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3年6月,在我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后,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在限定期限内上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月报表》。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4年8月22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8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3月4日,该案执行终结。
五、常德实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3年6月,在我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后,常德实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仍不在限定期限内上报《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义务履行情况自查表》。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9月22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8日,该案执行终结。
六、常德德山建筑工程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3年6月,在我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后,常德德山建筑工程公司仍不在限定期限内上报《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8月22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8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4月18日,该案执行终结。
七、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3年12月,在我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后,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仍不在限定期限内上报《企业生产情况月报表》。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3月17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考虑到该单位的实际困难,我局执法领导小组同意该单位缓缴部分罚款,2003年3月20日,该单位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八、澧县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和瞒报统计资料案。在我局2003年8月13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澧县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少报长期投资164万元,且该单位上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无任何原始依据。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10月9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5000元。因该单位系一乡办企业,经济状况较差,我局执法领导小组同意该单位缓缴部分罚款,2004年4月28日,该单位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九、临澧县第二中学瞒报统计资料案。在我局2003年7月1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临澧县第二中学少报2002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年末从业人员数517千元、30人。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3年9月3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0000元。因该单位认错态度较好,整改及时,且经济状况较差,我局执法领导小组同意该单位缓缴部分罚款,2004年4月18日,该单位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德青年路证券营业部瞒报统计资料案。在我局2001年9月17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德青年路证券营业部少报2000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1209千元。我局立案查处后,于2001年11月26日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8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4月25日,该案执行终结,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共245490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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