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阅读技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园地 > 典型案例
 

株洲市九华新材料涂装实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

湖南省统计局         2007-11-20 10:08:17

 

    2005年7月28日,株洲市统计局依法对株洲市九华新材料涂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该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和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报以及2005年工业统计月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建立相关的统计管理制度;一名兼职统计人员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均没有参加过统计普法学习;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报及2005年工业企业统计月报中存在较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株洲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并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株洲市统计局作出答复。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株洲市统计局决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05年8月25日对该单位依法发出《统计行政拟处罚告知书》。

    2005年9月3日,九华公司向株洲市统计局提出申辨和说明,肯定市统计局的统计执法是合法的,承认本单位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统计法规学习,对统计法规不太了解。

    考虑到九华公司认错态度好,本着“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同时为严肃统计执法,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经株洲市统计局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对株洲市九华公司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统计资料,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当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法律将予以适度从轻处罚。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统计信息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