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益阳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组依法对沅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
当检查组依法要求沅江市国家税务局提供2006年度会计凭证时,该局领导以国税局有文件规定为理由,拒绝提供2006年度会计凭证,致使检查工作无法开展。检查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沅江市国家税务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告知统计执法检查组有权依法检查会计资料,并告知将会派员再次前往检查。
后经查实,沅江市国家税务局所称的文件是国税部门内部管理的文件,与统计执法毫不相干。9月24日,益阳市统计局检查组又电话通知该单位将定于26日前往检查,要求该单位准备好2006年度会计凭证。26日检查组前往检查时,该单位仍然拒绝提供2006年度会计凭证,致使检查工作再次无法开展。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沅江市国家税务局以上行为已构成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沅江市国家税务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改正,接受检查。
[政策法规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