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某厂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该厂2002年度上报厂房投资额为32万元,经检查核实为200万元,瞒报168万元;厂房面积未报,核实为7000平方米,瞒报7000平方米;1至6月上报某产品产量为2181件,经检查核实为3952件,瞒报1771件。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该厂在书面答复中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某市统计局拟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发出《统计行政拟处罚告知书》。在认真听取申辩说明后,某市统计局认定该厂违法情况属实,决定对该厂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该厂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某市统计局决定移送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某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定准予执行,并向该厂下达《执行通知书》。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株洲市统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