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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案

湖南省统计局         2007-05-28 16:08:36

 

    1996年4月,某市统计局发现市××旅游有限开发公司的一个旅游城基建项目已于年初正式动工,但从开工以来一直未上报有关统计报表,遂决定对该公司的行为立案进行调查。

    4月16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一行4人前往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计人员于1995年12月参加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年报会议,并且领取了有关统计报表、报表制度等资料,该单位对于需要上报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是非常明确的,但该单位几个月都没有上报统计报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发出了统法询字(1996)第001号《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为何未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情况向市统计局作出书面答复。

    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市统计局依法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即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如实答复有关问题,又不及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有关情况,从而构成了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对所查询的情况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据报论处。根据这一规定,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已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因此,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经济处罚。

    5月7日,市统计局派出3名统计检查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计检查人员到该单位办公室后,即向该单位领导人宣读了市统计局(19 96)统法罚字002号《查处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罚款决定通知书》,并告知他们有权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统计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领导在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上签字盖章时,该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起身离开了办公室;公司董事长更是极端藐视统计法律法规,当场撕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天后,冷水江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出行政诉讼,同时也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公司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统计局向市人民法院汇报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请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市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该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违法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严重抵制法律、对抗行政执法的行为,影响恶劣,决定将此案的执行作为一个要案来抓,指定了专人负责此案,同时向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该公司仍然不顾法律后果,对法院的三番五次的强制执行通知采取不理睬、不执行的态度。为此市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力量依法扣押了该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并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罚款及执行费用。
 

 [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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