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由某市、县两级统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的统计执法联合检查组,于该年6月18日赴某县化工厂重点抽查统计数据质量。联合检查组在认真听取该化工厂几年来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汇报后,按规定详细检查了该厂先年产品入库单、产品销售收入发票、上缴税金入库单等相关原始资料、有关会计凭证和月、年 度统计报表。查明该厂这年上报的统计主要数据严重失实。
一是虚报工业总产值。该厂上报全年工业总产值(现价)2850万元,经查实工业总产值为1712万元,虚报1138万元。虚报产值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将价值为958万元的半成品计算为总产值。该厂共6个车间,只有一、二、三、四、六车间生产最终产成品,而五车间是辅助生产车间,仅生产半成品,需一、二、三、四车间重新加工后才转为产成品, 因此,五车间生产价值为958万元的半成品不应作总产值上报,但该厂作总产值上报。其二是随意加大180万元产值上报。
二是虚报产品销售收入。该厂上报全年产品销售收入2100万元,经查实产品销售收入为 844万元,虚报1256万元。虚报销售收入也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五车间调拨给一、二、三、四车间价值为942万元的半成品不能作销售收入上报,而该厂作为销售收入上报。其二是将增值税作产品销售收入上报,该厂全年所有产成品销售总金额为1007万元,包括163万元增值税在内,这163万元增值税是不应作销售收入上报的,而该厂将163万元的增值税也作销售收入上报。
三是虚报利润总额。经查财务相关原始凭证及年终决算损益表,该厂亏损300多万元,而统计报表上报全年利润总额为盈利300多万元,一正一负,数据悬殊很大。
该厂领导及有关人员称,不存在虚报这一事实。理由为:化工厂分6个车间单独核算,厂部依据每个车间的产值多少和成本的高低核发工资,互不相干。一、二、三、四车间所需要的“原料”是从五车间“购进”的,因此,五车间生产的产品也应计算产值上报,“销售”给一、二、三、四车间的产品收入也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上报。除五车间“产值”外 还多报了180万元产值,是统计核算上有误,将163万元增值税作为销售收入上报是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造成的。全年利润总额确实是盈利300多万元,财务上作账亏损300多万元,是因为部分产品销售出去货款未收回造成的。
简析:该厂称不存在虚报产值等事实,理由不成立,是对既定事实的曲解。第一,该厂分6个车间单独核算,互不相干,只能说明是该厂内部管理的一种模式,事实上,该厂任何一个车间都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点厂领导及业务人员是完全明白的。因此,五车间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半成品,而不是产成品,不应计算总产值;一、二 、三、四车间所用五车间的半成品不存在购销关系,是全厂生产流程的延续,不应作产品销售收入。第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表面上看,该化工厂虚报产值、销售收入,存在上述之争议,其实质是该厂故意虚报。这年化工厂主管部门分解给化工厂全年计划完成工业总产值28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2100万元,从上报的数据看,该厂完全是按完成年初计划数这一动机出发的。经查实,统计核算总产值(不包括五车间)并没有任何误差,为什么即使五车 间半成品计算产值后,仍要虚加180万元产值?很显然,是因为包括五车间产成品计算产值后,全年工业总产值只有2670万元,仍比年初计划数低130万元,不得不再虚加180万元产值达到年初目标数。第三,上报利润总额为盈利300多万元,完全是在统计上玩数字游戏,该厂称财务作账亏损300多万元是因部分产成品销售出去货款未收回造成的。经查实,产品销售出去货款未收回,这部分产成品即未作产品销售收入,相应的各项成本及费用也未计算在 “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费用”内,产品销售收入与所销售的产成品各项成本分摊是一致的,核算时并未包括货款未收回的产成品那部分成本。这样虚报其实质是掩人耳目,由此可见,该厂虚报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是故意而为之,其目的是: 一保年初计划超额完成,向主管部门报喜;二保企业所谓的“声誉”,图虚名。这种做法已严重违反了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法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