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0日至21日,我省某县统计局按照全国、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派出检查组到某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查出该单位虚报199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81.2万元。通过调查取证,该县统计局认定该单位违反统计法规情节较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于1994年8月10日向该单位发出了处罚决定通知书。该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后表示不服,随即向上一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理由:一是认为281.2万元是职工当年应得的工资,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在当年底发放;二是认为工资总额系按照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及劳资统计会议要求进行统计的,即使此数错了也不该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认为并非故意多报,不应认定为虚报。
简析:复议机关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审理,依法作出了维持该县统计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其依据:一是申请人承认了虚报工资总额的违法事实,即上报数比实际发放数多281.2万元,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虚报统计资料的要件;二是申请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引用的有关依据及会议精神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不能改变其虚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性质,因此,复议决定维持县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