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建设被哪些设施或地域隔开仍视为连接?
答: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被下列设施或地域所隔开,可视为连接:
(1)已征用的未开发土地;
(2)绿地(道路两旁的绿地、城外的防护林等除外);
(3)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4)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5)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6)村民生活区内不易建民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2、乡级单位如何编制城乡属性代码?
答:在城乡划分中,先判别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再判别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在编码时,乡级属性代码和村级属性代码(即2位城乡属性代码)一律编制在反映村级单位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反映乡级单位(即乡汇总代码)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不编城乡属性代码,直接补00。如果行政区划代码的乡级码段为400~599,则另做处理。
3、政府有多处办公地点,如何判别政府驻地?
答:如果县级(或乡级)政府办公地点在多个不同的区域,则以政府“一把手”的办公区域为政府驻地。例如,市辖区政府办公地分设在一个街道和一个镇,其中正区长的办公地在镇上,则该镇为“县级政府驻地”。
4、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如何确定属性?
答:政府驻地迁移,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的实际建设与新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原驻地按连接的区域处理。
(2)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街道(镇),与新驻地不连接,原驻地按照《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判别城乡属性。
(3)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乡,与新驻地不连接,但原驻地保留原有的公共设施,人口超过3000人,则原驻地的村级单位和连接的村级单位城乡属性代码编36。
(4)街道(镇)的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村委会,与新驻地不连接,但原驻地仍保留原有的公共设施,人口超过3000人,则原驻地的属性代码编6。
5、政府驻地在其他区域内,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如果区、市、县或街道、镇、乡的政府驻地坐落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在判断政府驻地时,则以区、市、县或街道、镇、乡中心位置,具有显著特征的公共设施的区域作为该区域的政府驻地,坐落在外区域的实际政府驻地不考虑城乡属性。
6、乡、镇政府驻地未与所属区域的政府驻地连接,而与外区域的政府驻地连接,如何确定乡级属性?
答:在《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中,乡级属性没有设定与其他区域相连接的属性,故乡级属性一律不考虑与外区域(政府驻地)相连接。
7、县辖街道如何划分城乡?
答:县下设有街道,该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城乡属性按照规定判别。
8、村委会与本乡的政府驻地连接,同时又与其他镇的政府驻地连接,如何确定村级属性?
答:按照城乡属性的判别顺序,该村委会先判别与本乡政府驻地相连接,一旦确定与本乡政府驻地连接,就不再判别与其他镇政府驻地连接。
9、村(居)委会办公地不在本区域,如何判断村级属性?
答:凡村委会办公地不在本村地域,或居委会的办公地不在本居民委员会区域,则以人口相对集中,设施相对完备的地域为村(居)委会的办公地,即为村(居)委会的驻地。村(居)委会驻在外区域的实际办公地不予考虑。
10、居委会与村委会在一个区域内,如何判别城乡属性?
答:如果村委会地域含有居委会,且村委会和居委会分别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按照两个村级单位分别判别城乡属性,居委会的村级属性随村委会而定;如果居委会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不判别居委会的村级属性,即将居委会视同村委会的一部分。
11、居委会没有实际管辖的区域,即只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如何判别村级属性?
答:对居委会没有实际管辖区域的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如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居委会明确了管辖区域,则按照经济普查所明确的区域处理。
第二,如果未明确居委会地域,且居委会又编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则按实际情况处理,即以居委会所管居民户的住宅区域为居委会地域。
第三,如果居委会与村委会混在一起,则参照第10条方法处理。
12、村民迁移,村委会已搬迁空或留守几个人,村民搬到另外的地方,如何判别村级属性?
答:城乡属性判别是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村民迁移与否,不影响城乡属性的判别,关键是旧的村委会和村民的新居住地是否编有行政区划代码。如果旧的村委会仍留有行政区划代码,就需要判别城乡属性;如果村民迁移的新居住地尚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对新居住地不单独判别城乡属性。
13、乡中含有工矿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其城乡属性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当乡级属性为3的乡中含有特殊区域,在对该特殊区域判断村级属性时,应先判别属性标识6,当属性6的条件不满足时,再按1、2、3、4、5、7判别。但对属性为1、2的乡以及街道、镇中的特殊区域仍按照规定的顺序判断村级属性。
14、行政区划的乡级码段为400~599,下面没有村级单位,如何处理?
答:行政区划的乡级码段为400~599,村级码段为000的政企合一单位,如果下面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政企合一单位下面没有设“临时”的村级单位,即该政企合一单位只有一条记录,则先判别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属性,若政企合一单位与所在区域的政府驻地或街道办事处相连接,则乡级属性编2,对应的村级属性编6;若未连接,则城乡属性代码直接编36。
第二种情况,政企合一单位下面设有一个“临时”的村级单位,即政企合一单位和“临时”村级单位为两条记录,其城乡属性按照上述方法判别,先判断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属性,再对村级属性直接编6。在编码时,在反映政企合一单位的12位代码的后面编00,在反映“临时”村级单位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编属性代码。
15、特殊区域除规定的内容外,还有那些可视为特殊区域?
答:特殊区域除规定中明确的工矿区、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场、林场外,还包括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劳改工(农)场、发电站、火车站、码头、交通要口和集镇(农副产品集散地),以及二、三产业形成一定规模(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比重达到70%)的村委会等。上述区域(或单位)作为特殊区域的前提条件是,单独编制12位行政区划代码。
16、旅游风景区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如果旅游风景区坐落在与区、市、镇政府驻地或街道办事处连接的区域内,则不对其判定城乡属性。
旅游风景区坐落在郊外,并单独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的,可将其视为政企合一单位对待;如果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不单独处理。
17、隶属于本行政区的某个区域坐落在异地,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判断城乡属性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因此坐落在异地的区域,其行政区划代码由谁编制,则城乡属性的判定由谁负责。